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后養老保險該如何計算呢?

 
        根據《關于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被辭退以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復函》規定:公務員辭職、辭退重新就業、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辭職辭退前原在機關可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因此辭職就業后,可由所在企業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然后攜帶公務員工作檔案,到市社保中心兩個確認辦公室進行原先工齡的視同繳費年限確認工作。
 
        【辭職】:公務員的辭職,就是公務員根據本人意愿,辭去所擔任的職務,離開公務員隊伍,解除與所在機關的任用關系的行為。辭職又包括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和自愿辭職以及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退】:(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并軌前為什么公務員不用交養老保險?
 
        從養老保險破除雙軌制看公務員辭職
 
        2014年12月23日,養老保險破除雙軌制改革終于有了確切消息。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時稱,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這一消息是否成為公務員熱的又一針冷卻劑,還不好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在并軌過程中,還會有許多的難題待解。但可以肯定,公務員曾經遠超企業職工的養老福利,將逐漸進入歷史。
 
        2015年度全國公務員統一考試舉行。這次國考從報名開始,就因為考錄比大幅下降而引人關注。與去年相比,今年招錄職位增加了2700多個,達到22000個,但考試人數下降了10萬人,接近90萬人。與此同時,這兩年公務員辭職的消息接連不斷,公務員熱降溫的議論流行一時,是真是假,各方觀點莫衷一是。
 
        而養老金雙軌制問題一直以來都飽受外界詬病。公開資料顯示,目前,中國有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并未進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是由財政直接掏錢發退休金。2012年,全國企業職工養老金平均1900元,但同期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是其2到3倍。據《財經》雜志報道,當時人社保已經醞釀養老金并軌方案。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收入主體將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兩部分構成。但學界普遍預計,整體上不會有大的調整,因為改革阻力太大。
 
        當養老不再是一個問題的時候,一些人的離開便顯得水到渠成。據了解,2013年,在西部某市,有一百多名中年官員集體下海,退休金照發。他們的離開,源于一次難得的機遇。該市官員丁明回憶,2013年,該市新設了一區,但上頭要求不增加編制,所以市里發出公告,動員連續工作30年以上的老同志提前退休,騰出位置給年輕人,允諾待遇和養老不變。出乎丁明預料的是,報名相當踴躍。這些官員大多前途一片大好,五十來歲,以前都是擠破頭,托關系,搞升遷的,現在發現當領導連吃喝的權力都沒有了,加上覺得官場人際關系太復雜,也就沒了興趣。丁明說,其中最大的官,是該市市委辦主任。
 
        辭職對于一個有著一定級別的官員而言并不容易。最常被人提及的一個案例是2000年,中國世貿談判代表齊紅兒想辭職下海的故事。一開始,組織上不讓,理由是她的工作涉及國家機密,按規定必須在外經貿部其他不涉密崗位工作一年,度過保密期后才能辭職,否則將按辭退處理。但齊紅兒去意已決,果真就被辭退了。這意味著她再也沒有機會進入公務員序列。
 
        上述市委辦主任最終還是去了一家企業,年薪幾十萬。在這波辭職個案中,一般都是去企業打工居多。去房產公司、會計、律師等行業的居多。下面我們再了看一看公務員辭去公職的規定有哪些?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公務員辭去公職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并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七條 經批準辭去公職的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批準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十條 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義務。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機關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機關要求辭去公職公務員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門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遞檔案。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后三十日內,按照干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條件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十四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重新就業的,其辭去公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辭去公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問題解答
        一、公務員辭職后可以自己交養老保險嗎?
 
        1、可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如果滅有單位繳費,只有自己交的是需要繳全部的,是比較多的;
        2、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后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二、公務員辭職后的養老保險如何交?
 
        按照規定,由公務員辭職后,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其原在機關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至于檔案問題,可以根據本人自愿將檔案托管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檔案托管機構,如檔案遺失,在退休時將會影響到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問題。
 
        三、公務員辭職后如何續交養老保險金?
 
        公務員辭職后創業,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補貼的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